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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1.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3年的自用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的商品房;

  5.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分配操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所在社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组织社区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填写《盘锦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

  2.《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盘锦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有关证明);

  4.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

  5.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对材料齐备的,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经调查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填写《盘锦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初审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在街道、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审批。

  (四)审批

  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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