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拟定的《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为我市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分配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先无房后有房、先低保户后低保边缘户的原则。
(三)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不安置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分配方式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标落实到户。
(二)分配楼号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首先由保障对象抽取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摇号,确定分配楼号。
(三)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家庭,不实行摇号,可优先照顾安排楼号,并予以公示。
四、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人口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为准。
(二)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