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驻粤各保险代理公司:
2007年底,保监会下发了《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通知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有效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各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将本公司营销员管理的实际情况与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进行逐一对照,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我局通过电子邮件上报该文件落实情况的专项报告和情况调查表,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所属营销员的管理是否实行代理制?若实行,是部分实行,还是全部实行?若部分实行,代理制营销员业务贡献率是多少?
(二)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进度安排、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三)对未实行代理制管理的营销员,公司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管理的?
(四)加强和规范代理制营销员管理的建议。
二、对营销员管理实行代理制的公司应于9月30日之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三、本通知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电子版可从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联 系人:邢丽莉 卢毓健
联系电话:38361170 38350216
电子邮箱:circgz@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 (略)
附件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调查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二: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调查表
项目
| 是否符合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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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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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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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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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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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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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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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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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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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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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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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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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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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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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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