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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省经贸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七条 接受申请的经贸委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江西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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