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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经贸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经贸委,由设区市经贸委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设区市经贸委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
  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经贸委逐级行文上报省经贸委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县、市经贸委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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