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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省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省政府授权,由省卫生厅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3.8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本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信息保障
 
 在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下,省卫生厅负责构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省、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部门之间、卫生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急救网络保障
  省级建立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除兰州市外的市州要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市区要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逐步形成全省紧急医疗救援网络。各级政府配备的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紧急情况下,经省卫生厅授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医疗急救资源。
  5.2.1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
  由省卫生厅制定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根据需要指定若干综合医院为网络医院,建立全省医疗急救网络。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连续性,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水平。
  5.2.2 专业救治基地
  省卫生厅依托省人民医院建立省级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其他市州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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