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3 伤病人员转运和途中监护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进行监护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和拒收伤病员。
4.3.3 专业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治、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院内救治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6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4.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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