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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气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4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发布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备案。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3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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