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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气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在重大活动期间(如北京奥运会)发生高温中暑事件涉及外国人,可以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4.1 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高温中暑事件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高温中暑事件: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一般高温中暑事件: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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