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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
二、
第十五条修改为:“碘盐必须经质量检验,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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