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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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