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投资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方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报告;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
(四)指导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负责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创业投资等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市政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等工作;协助和支持中央驻我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金融风险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金融交流合作;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及其重点融资项目融资工作。
(五)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经济功能区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做好与港澳台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珠三角合作的策略研究,推进珠中江一体化建设,协调与周边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编制我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建立、管理重大项目数据库;建立重大项目预报、预警监测信息系统;承担全市重大项目的有关统计工作;定期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拟订全市重大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规划和年度前期计划;重大项目的储备、培育工作;组织协调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招商融资;协调落实银行贷款;对重大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协调处理重大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业务关系;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的稽察特派员以及项目评审等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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