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进行发布或实施前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市人民政府有关诉讼事务。
(八)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法制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信访、财务、接待、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负责机关法制信息和人事教育工作;汇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党建和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法规科。
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上级立法机构交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编制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监督科(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
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出现的权限争议;组织、监督实施《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协调和监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处理行政执法投诉;组织实施《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工作等事项;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依法行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四)行政复议科(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和其他法律事项;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