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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十四、迁坟。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计补,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迁移统一处理。

  十五、征收水利设施。按原投资成本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500元;砖石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250元。

  十六、征收地上附着物。

  1.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成本补偿。建成年份在1980年以前的,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1981年-198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1986年-1990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500元;1991年-199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800元;1996年以后(含1996年)的,每平方米补偿2000元。以上补偿标准包含房屋的基本装修及房屋内的生活配套设施等。除按上述建筑成本补偿外,征收地单位应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拆迁人新建安置住房,新建安置住房原则上由所在镇或村集体组织实施,并享受拆一免一的报建优惠。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不纳入此补偿范围内。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①砖墙水泥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②砖墙瓦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50元;③砖墙铁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④砖墙石棉瓦(树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5元;⑤树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5元;⑥铁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⑦石棉瓦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元。以上临时建筑物凡建筑高度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50%计补。

  3.其它临时建筑物。①砖混结构厕所、猪栏、猪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②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简易树皮、铁皮、石棉瓦、木板等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元;竹木薄膜顶越冬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元;竹木遮光膜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元。

  4.晒谷场地坪。视建筑材料和使用年限计补。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元;灰砂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5元。

  5.化粪池、储水池。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化粪池、储水池。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钢筋混凝土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400元;属砖石结构的,按砖石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280元;水泥沙浆过面的,按水泥沙浆的表面积计补,每平方米补偿10元;化粪池、储水池需进行地表以下开挖的,按面积计补开挖费用,补偿标准按照鱼塘开发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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