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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1.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20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2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

  属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4000元。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以上述鱼类为主养及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虾、蟹、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5000元。优质品种鱼类指:龙虱、虾类、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蟹类、金钱鱼(金鼓)、鳗鱼、河豚(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鲍、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鱼(鳜鱼)、黄鳍鲷(黄脚立)、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鲴、本地塘虱、生鱼、团头鲂、(武昌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

  属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每亩补偿8000元。

  十一、征收禽畜养殖场。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1.种猪、繁殖母猪,搬迁每头补偿200元;体重25千克以上(含25千克)肉猪,搬迁每头补偿80元;体重25千克以下(不含25千克)猪苗,搬迁每头补偿30元。

  2.鸡、鸭、鹅搬迁补偿,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每只补偿1元;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每只补偿5元;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每只补偿10元。

  十二、征收滩涂。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1.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植树每亩补偿2000元。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滩涂围垦。正在围垦的滩涂,经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核定围垦工程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已成围但未整治的滩涂,按原围垦计划范围内的面积每亩补偿2000元;成围且有土堤分割的为已整治的滩涂,按成围面积每亩补偿2500元。但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凡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围垦、种养的滩涂,不予补偿。

  十三、征收蚝田。按投资成本给予补偿。投入角石放养的,每亩补偿3100元。设置1.5米以下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4400元。设置1.5米或1.5米以上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5000元。高密度木(竹)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6000元;高密度水泥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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