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后,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 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预征补偿的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七条 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折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
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一、征收稻田。按每亩补偿3500元计补。

  二、征收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32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4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6000元。

  三、征收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3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000元。

  四、征收山林地。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郁闭度为0.70以下的山林地。郁闭度为0.20以下(含0.20),补偿价250元/亩;郁闭度为0.20-0.40(不含0.40),补偿价500元/亩;郁闭度为0.40-0.70(不含0.70),补偿价750元/亩。

  2.郁闭度为0.70以上(含0.70)的山林地。树木平均胸径在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的幼林地,补偿价1500元/亩;树木平均胸径在5-1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林地,补偿价2000元/亩;树木平均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林地,补偿价3000元/亩。

  3.灌木林地(棘林地)。灌木林地补偿价1250元/亩。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