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联系行业协会;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五)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财务总监工作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及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监督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负责财务总监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服务协调外派监事会主席、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预算财务科。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七)考核与统计评价科。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及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信息发布工作。
(八)企业事务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反恐、计划生育及人民武装工作,指导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双拥、赈灾、扶贫、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统战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组织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及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培训工作、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出国(境)人员的审查、证件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培训、劳资、考勤、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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