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指导监督区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督办、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作风建设;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承担相关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后勤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规划发展科。
研究提出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核准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联系所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章程;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上市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发行债券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三)改革重组科。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和建议,推进产权多元化;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按规定对企业重组、改制、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方案进行审核或备案;组织协调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分立、解散、清算和关停、重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