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珠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珠海市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专任,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和征地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和征地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并提供政策、法律和业务指导。
二、明确工作主体,调整工作体制
(一)市级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对全市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予以政策、法律及业务指导;负责制订本市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加强对征地(拆迁)预存款的使用监督,指导日常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进行管理监督,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调解裁决,依法组织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二)各区职责。征地(拆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各区政府作为工作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征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等工作。项目跨区的,由各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相互协调,积极配合。辖区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做好社会各方和群众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需各区政府作为拆迁人的,由项目所在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工作。
(三)加强协调。各区政府要加大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力度,市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辖区内的各国土分局要实行重心下移,与各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采取综合协调方式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并认真做好政策、法律和业务指导。
三、完善审核程序,加强资金保障
(一)资金审核。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有国家及省市规定相关标准和金额的,按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征地拆迁的相关各方自行协商,并由拆迁人提出具体的补偿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各区先行审核后,报市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再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上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金审核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