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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鄂州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其它金属矿山都应按照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意见,加强对地面塌陷、地面沉降与变形、滑坡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认真落实鄂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非金属矿山开采应按经审批的开采设计进行,严格施工管理,雨季防滑坡、防泥石流。
  三、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和重点监测督办点
  根据地质灾害的规模、影响程度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潜在威胁,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和重要监测督办点确定为9处(各责任单位划分见附表):(1)泽林镇涂桥村滑坡、地面塌陷与沉降;(2)泽林镇广山矿区及西南部滑坡、地面沉降以及岩溶塌陷隐患;(3)汀祖镇大洪山矿区及外围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4)汀祖镇丁坳村胡肖畈马家和小铜坑矿区地面沉降与变形、岩溶塌陷隐患;(5)汀祖镇刘云村陈盛矿区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地面变形隐患;(6)汀祖镇刘云村陈盛湾、刘昌湾地面沉降与变形及地面塌陷隐患;(7)汀祖镇丁坳村龟山铜铁矿矿区及西部(含中门村公路、德胜钢铁厂)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地面沉降与变形;(8)汀祖镇刘畈村上畈至泉塘中学地面沉降、地面塌陷;(9)汀祖镇吴垴村地面塌陷与地面沉降。
  四、全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一)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各重要监测点的监测预警制度,建立群测群防网络,把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市安监、交通、水利、教育、旅游、建委等部门应对各自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加强隐患巡查,建立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应急避险机制。
  (三)加强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当地政府应组织好搬迁避让工作,妥善安排居民的生活。对受灾居民搬迁新址的建设,要按规定认真进行技术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防止选址不当,潜伏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上报的地质灾害信息由同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核稿。地质灾害信息报送程序按照《鄂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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