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采购方式,按政策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各单位自行采购。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由各单位自行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核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在采购目录内,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类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四、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部门具备采购资格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都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利用市政府确定的招投标平台,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市一级预算单位(即采购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2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