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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2007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深化惩治腐败工作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继续把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正确处理预防和惩治的关系,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坚决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在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利、贪污贿赂案件,利用人事权、审批权等谋取私利案件的同时,把药品、器械、卫生材料、试剂等采购及基建工程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纳入到反腐败案件查办工作当中,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在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和掌握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并会同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工商、审计等部门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查处。要把药品、器械、卫生材料、试剂等采购和使用部门,以及在卫生监督中具有执法权的科室作为重点部门,对发现有商业贿赂行为的部门和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惩处。案件查处要重点突出,宽严相济,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和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坚持逐级办案的原则,对厅直单位副处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一般应由厅直单位自行调查处理。厅直单位发生违纪案件,凡立案调查的,必须向厅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案件调查要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处理。遇有特殊情况可请示厅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厅纪检、监察部门将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要认真接待处理人民群众及厅直单位干部职工的来信来访。完善信访举报的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完善信件处理制度,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来访接待制度,逐步建立完善首访责任制;健全举报电话的处理制度,要耐心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对紧急、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同时,要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力,畅通受理、办理和反馈渠道。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
  四、大力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源头治理力度
  继续加强对行政审批、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监督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行使,从制度建设上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干部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主要工作包括:规范审批、许可等权力,不断完善审批工作程序,规范审批制度和监督执法公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审批、许可工作的依法公开、公正和透明。加强对各类资金、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定(办法)。对资金和物资的申请、划拨、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要由职能部门做出明确的规定。严格清查“小金库”,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坚持任人唯贤和实行公开选拔干部的原则。在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实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保证重大问题由班子集体讨论并经职代会研究决定。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及药品、疫苗、卫生材料、器械等物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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