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继续实行医疗卫生服务收费阳光工程,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要通过不同形式对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公示内容;要进一步完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公开查询制度,建立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医疗费用免费查询系统,继续落实住院患者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制度;要坚持病人医疗费用认可制度和出院患者费用结算内部审核制度。努力提高群众医疗卫生消费的透明度。
(三)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
1、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卫生部的要求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和效果明显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强化卫生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从业人员进一步查纠不正当交易,对能自查自纠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极少数领导不重视,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补课,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而又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以及《
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仍然顶风违法违纪收受贿赂的案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查、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办案合力;加强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从能解决的问题做起,抓好本地区和本单位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分不同类型研究共性问题,指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做好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研究、分步实施,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对一些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但在长效机制建设又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当地党委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汇报,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力争就一些重要问题达成共识。
2、继续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加大对收受“红包”问题的整治力度,特别是要结合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一经查实的,要坚决按照《
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十条规定》等行风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实行医患协议书双签字制度,把严禁收受“红包”作为医患双方沟通的重要条款,向患者明示。
3、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等过度医疗行为。要结合“质量管理年”活动,加大对诊疗行为合理性的考核与监控。贯彻落实《辽宁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专项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南,通过对病志的检查来发现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等问题。实行医生不当处方在医院内部公示和点评制度,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遏制过度医疗服务,减轻患者负担。要把对患者检查和治疗的规范性、合理性纳入到医疗质控的管理工作中。同时,要建立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