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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目标考评及2010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

  各考核认定单位要在2010年元月份起开始进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结果要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单位正式公文(一式5份)报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部分考核认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市政府目标办对所有考核认定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抽查属实后,对各项考核指标综合分析,按照目标体系计算分数。
  (3)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对照各县(市、区)的目标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考核办法计算出各县(市、区)的综合得分,提出奖惩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市委、市政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对市直重点部门的考核
  (1)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要在2010年元月起开始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元月15日前写出自查报告,一式5份报市政府目标办。
  (2)市政府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依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打分,计算出各单位综合得分,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市委、市政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的重要依据。
  3、对省驻周单位的考核
  (1)自查自评。各单位于2010年元月份起开始对年初向市政府上报的目标方案,逐项进行自查,于2010年元月15日向市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5份)。
  (2)市政府根据各单位年初上报的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评定。金融系统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具体组织实施。
  (3)省驻单位和金融保险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计分办法
  1、对县(市、区)的考核。经济发展指标按增量占40%,增幅占60%的比例计分,取增量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它县(市、区)减少1个百分点扣除0.1分,直至将该项目标任务的增量分数扣完为止。经济发展增幅指标、社会指标、人民生活、生态环境和安全稳定指标,按照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减少1个百分点扣除0.1分,直至把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对市直重点单位的考核。严格按年初签订的量化考核目标责任书,逐项考核评分。
  3、省驻周单位和金融保险单位的考核。按照年初上报的目标方案,逐项考核评分。
  (三)奖惩
  市政府奖惩工作以奖励为主,精神鼓励为主,集体荣誉为主的要求实施。
  1、对县(市、区)的奖励。对完成市下达的量化考核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综合得分位居前列的县(市、区)授以“周口市人民政府2009年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目标完成情况比较好、综合得分位居前列的县(市、区),授以“周口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某项工作特别突出,在全省位次明显前移的县(市、区)政府,授以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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