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现公布《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志国
二○一○年一月五日
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项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当于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以下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编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