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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负责全市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

  (五)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负责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管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公报;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建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接待、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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