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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六)协助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市民族宗教执法大队)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国有资产、车辆、信访、接待、保密、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党建和群团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及宗教界人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推荐工作;拟订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部门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部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贯彻落实调研工作,指导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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