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农业机械化项目、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和试验基地建设;负责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负责拖拉机牌照核发;指导上道行驶拖拉机检验工作。
(十五)农业机械化促进科
组织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政策;组织农业机械和技术引进、推广;承担农业机械化信息和统计工作。
(十六)招商分局
负责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全市境内农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论证评估工作;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和其他涉农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对外发布等工作。
(十七)计划财务科(农垦科)
负责项目的编制、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行业的计划统计、财务预决算、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内审工作;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改制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农垦企业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的具体工作。
(十八)党委工作部(人事科)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工会、群团工作;负责系统依法治市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老干部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和粮食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审核、评定和申报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编制63名。其中: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农艺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规定管理市畜牧兽医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