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营政发〔2009〕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不断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9〕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95项。其中,省下放到市13项、取消9项、调整73项。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擅自保留或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为振兴营口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
附件:取消调整及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5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调整及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5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调整2项)
调整为日常工作2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形式、范围
2.收费许可证发放和年度检验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取消2项,调整1项)
(一)取消2项:
1.无线电台(站)呼号的指配及频率转让许可(辽政发〔2008〕7号)
2.设立业余无线台(站)审批(辽政发〔2008〕7号)
(二)调整为日常工作1项:
事故限电序位表的审批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取消1项,调整4项,省下放1项)
(一)取消1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科研或教学实习审批(辽政发〔2008〕7号)
(二)调整为日常工作4项:
1.建筑工程项目劳保支出费
2.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