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列入2008年度限期治理名单的电力企业在完成脱硫工程方案制定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查后,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及时开工建设,2008年10月底前脱硫设施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营。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对全市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企业确定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时间。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文件,建设单位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相关政策,环保手续完备但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4月10日前,对所有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确定限期治理和关闭企业名单并经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局备案。核定审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商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按四条标准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对在2008年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和三门峡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符合现行环境准入条件的新建项目,2008年4月15日前停产(停建)到位,6月底前完成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按环评批复要求完成验收治理任务后,经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试)生产。此项工作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化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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