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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停止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护理专业一年及二年制招生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停止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护理专业一年及二年制招生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211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普通中等卫生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颁布的《护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执业注册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开始停止护理专业高中起点二年制及医药卫生类专业中专起点一年制的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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