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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5.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二)经济困难标准
  1.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农村居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符合上述经济困难标准的人员,均可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完善制度。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各辖区潜在应援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正确判断潜在应援对象人数和辖区居民的诉讼需求情况,弄清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并要求在站点悬挂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标牌;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受理点、联络点,设立办公地点,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职责等。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审查、受理、指派、办理、结案、归档、质量评查和补贴发放等工作并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援助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制度,坚持在相关领导接待日和重要时期安排援助律师到政府信访接待室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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