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河道防汛和山洪灾害防御
全市共有河道3107条,其中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34条(含黄河干流)。由于2007年遭受“7?29”特大洪涝灾害,河堤冲毁,河床抬高,多数河道存在着防洪标准低,违法设障严重的现象。目前存在严重防汛隐患,急需加大河道治理和清障力度,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河道是:灵宝市坝底河城烟电站上游10个砂石场建在河中,严重堵塞河道;卢氏县老灌河中里坪水库电站大坝擅自加高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水峪河修复水毁公路弃渣侵占河道,影响行洪;青龙涧河陕县过村至菜园河堤损坏严重,湖滨区天元铝厂以上没有堤防,乱开乱种乱堆现象严重;渑池县陈村乡黄花河乱搭乱建,严重影响行洪,段村乡石门沟漂流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建坝、修停车场,侵占河道。灵宝市宏农涧河、沙河两河河口段,青龙涧河湖滨工业园区段,南涧河渑池县城段河道内种植树木,形成阻水物,影响行洪。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
《防洪法》)第
22条规定,对在河道内的阻水障碍和未经审查批准的建筑物,明确责任范围,限期清除。河道清障要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凡未按规定审查自行建设,影响行洪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汛前要按照预案落实各项措施,明确预警标准和“防、抢、撤”的范围、地点、方式,切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发动群众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的危险点进行普查和监测,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和自救意识。
4.城镇防汛
进一步加强城镇和工贸集市区防汛工作,每座城镇和工贸集市区的行政首长是防汛第一责任人,汛前要组织人员对防汛排涝设施、防洪道路、交通车辆、通信和预警器材、抢险物资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设施物资不足的及时补充,存在问题的及时抢修。对城镇河道、排涝沟、排水管道、进出水口进行全面的疏挖,确保畅通,要确保在设计标准洪水内不成灾,遇超标准洪水要有应急保安措施,保证能源、交通等重要生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