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地税函[2008]15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我省自2008年1月1日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由于原征收渠道发生变更、税务部门宣传工作还不到位、部分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以及从2007年度开始提高车船税税额等原因,导致部分车辆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税款未能及时足额入库。为加强车船税征管,确保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从今年12月份开始到2009年1月底以前,要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车船税直征窗口,集中受理纳税人申报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车船税税款。
二、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到地税机关缴纳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税款的,在办2009年度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2009年度车船税的同时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