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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函[2008]169号)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印花税依据核定比例的请示》(佳地税发【2008】182号)收悉。鉴于你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销售收入的100%和使用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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