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实施辽宁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75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
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我省农村中医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我省将继续实施辽宁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村学员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各市地实际情况,决定对项目实施中的部分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共遴选300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开展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
二、确定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卫校、鞍山师范学院附属卫生学校、锦州市卫生学校、营口市卫生学校、铁岭市卫生学校、朝阳市卫生学校为项目实施单位,分片区进行教学。
三、招生考试在省招考办的指导下由各卫校单独命题、单独考试。
四、课程设置、教学进度由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卫校按照《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育指导方案》具体制定,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统一执行,原则上三年总学时数不得少于2160学时(含必修课、考核、临床实践),每学年不得少于700学时。学生学籍及日常管理比照在校生管理规定进行。
五、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学员个人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日制中专生收费标准。
六、每教学年度完成后,各教学单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教学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内容,对评估不合格的教学单位,解除其资格并追回经费,学员并入其他教学单位继续培训。
七、其他事项按照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辽宁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290号)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298号)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2006年度辽宁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
教育项目培训单位及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