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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大连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辽宁省模范单位”的通知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大连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辽宁省模范单位”的通知
(辽爱卫委字[2006]7号)


各市爱卫委、沈铁、辽河油田、东北民航爱卫会:
  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经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考核评定,大连辉瑞制药有限公司、鞍山市公安局、中共鞍山市委党校、鞍山市废弃物处理中心、鞍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营口市泰维包装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市政工程总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政府机关等8家单位卫生创建工作分别达到了《辽宁省卫生模范单位考核标准》的基本要求,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决定命名上述单位为“辽宁省卫生模范单位”。
  希望各地、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卫生创建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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