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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9]1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通知如下,请各市(地)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反应。
  一、对2008年底以前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不一致的进行调整,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划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即总机构归地方税务局管理,其分支机构也归地方税务局管理;总机构归国家税务局管理,其分支机构也归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管理,按照本通知精神开展专项清理,掌握汇总纳税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防止由于分支机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漏征漏管问题发生。对挂靠的分支机构,经核实后,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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