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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支持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
(鄂科技发高[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知识产权局,各试点企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09】20号文)明确提出了在全省实施创新型企业建设专项行动,为了使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落实到实处,切实引导全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发展的道路,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优惠政策

  (一)落实试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试点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投入财务管理制度。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应加强指导,帮助试点企业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帐管理,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试点企业,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推动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激励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加强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工作,积极指导试点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政府采购对试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动试点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工艺等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示范应用。积极组织试点企业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对于试点企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

  二、支持试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支持试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激励试点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试点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经费总额,从现有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五)支持试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促使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化、制度化。对于已建有校企共建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试点企业,根据试点企业每年投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给予适当支持。对于有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校企共建研发机构需求和条件的试点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合格后,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试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经费总额,从现有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对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积极推荐争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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