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中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粤保监中介[2008]254号)
曾瑞雯、简杏金、邓金月、陈丽明、沈均浩:
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广州中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广州中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核准广州中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曾瑞雯出资22.5万元,出资比例为45%;简杏金出资7.5万元,出资比例为15%;邓金月出资7.5万元,出资比例为15%;陈丽明出资7.5万元,出资比例为15%;沈均浩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为10%。
三、核准广州中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营区域:广东省行政辖区。
四、核准广州中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92号大院八号楼415房。
五、核准广州中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六、核准曾瑞雯的广州中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于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持本批复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八、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保证金按规定方式缴存到全国性商业银行或按有关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在保证金协议或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存款协议或保险合同复印件报送我局。
九、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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