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苏保监复〔2008〕653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新保苏发〔2008〕2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筹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筹建期为此文印发后6个月内,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此批文自动失效。该中心支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我局提交开业申请,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开业。筹建期间不得办理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