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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配套资金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录取农村“两户”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校;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子女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优先给以安排劳务输出;优先录用农村“两户”子女在公益岗位就业。对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凡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切实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农村“两户”的优惠政策。农村“两户”夫妇除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外,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的专项奖励扶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农村“两户”房屋改造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并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优惠。
  农业部门:在能繁母猪、良种补贴、生猪保险、农机购置补贴等惠民强农政策中,优先照顾和帮扶农村“两户”。
  卫生部门:农村“两户”在县、乡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结扎证》、《二女上环证》等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优先入住惠民医院病床。
  扶贫部门:对农村“两户”实施扶贫政策,对贫困农村“两户”实施重点扶持。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子女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在安排发展致富项目的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对农村“两户”给予适当照顾,确保农村“两户”有相对稳定的增收项目。
  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做好与省直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和协调,共同协商制定各项涉农政策具体实施中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方案;及时调查摸底、汇总确认享受优先优惠政策的农村“两户”名单,提交各相关部门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二)市、县(区)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具体要求。
  在落实各项涉农惠农政策工作中,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对农村“两户”实行优先优惠。在按人口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分享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由同级财政出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两户”父母及子女缴纳其个人承担的参合金。同时,要继续充实完善已出台的对农村“两户”的优先优惠政策,并与各项涉农政策相互衔接,始终体现对农村“两户”的优先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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