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加油站、机场、铁路、集贸市场以及水系的环境卫生要有相关责任单位分段包干负责,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三)建立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环卫工人工资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建立市政基础设施投入机制,近三年投入逐年增加。
(五)各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效果好。
(六)建立监督制度。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监督员,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投诉电话。
(七)实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形成长效机制。(八)落实领导责任。建立专门工作档案,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九)建立问责制度。对环境整治工作不重视、不作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十)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沿街居民、单位、商铺门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责任制。
(十一)按规定要求编制完成垃圾收运体系、公厕、停车场、排水系统、集贸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十二)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和环境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
(十三)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和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创建。
第八条 宣传教育。
(一)当地设有环境整治电视专栏、报纸专版、宣传栏。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工作。
第九条 整治效果。
按照《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采用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集中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环境整治领导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上级考核机构;未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集中考核按照《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评分表》的项目进行全面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