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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加油站、机场、铁路、集贸市场以及水系的环境卫生要有相关责任单位分段包干负责,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三)建立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环卫工人工资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建立市政基础设施投入机制,近三年投入逐年增加。

  (五)各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效果好。

  (六)建立监督制度。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监督员,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投诉电话。

  (七)实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形成长效机制。(八)落实领导责任。建立专门工作档案,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九)建立问责制度。对环境整治工作不重视、不作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十)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沿街居民、单位、商铺门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责任制。

  (十一)按规定要求编制完成垃圾收运体系、公厕、停车场、排水系统、集贸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十二)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和环境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

  (十三)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和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创建。

  第八条 宣传教育。

  (一)当地设有环境整治电视专栏、报纸专版、宣传栏。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工作。

  第九条 整治效果。

  按照《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采用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集中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环境整治领导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上级考核机构;未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集中考核按照《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评分表》的项目进行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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