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2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彻底改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程度和素质,创建干净卫生、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乡环境,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县政府的考核。
各市、县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区、乡镇和属地有关部门的考核,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各乡镇(农林场)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行政村、自然村的考核,省环境整治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
(二)将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二)建立建全城乡环卫作业机构。市县、乡镇(农林场)、村庄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扫保洁队伍,并配备相应环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