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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19号)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

  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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