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局关于2007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统字[2007]9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04号)要求及《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7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人事厅和省统计局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高级统计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在5年内有效。
三、在行政机关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获得中级统计师资格满5年,可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不具备中级统计师资格或取得中级统计师资格不满5年,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可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此项政策5年内有效,5年后晋升高级统计师均要求具备中级统计师资格及相应的任职时间要求。
人事部出台有关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公务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新政策后,本条自动废止。
四、考试要求
1.报名条件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②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普通班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③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全国统计师考试合格,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④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
2.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