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奥组委关于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范围的意见,结合辽宁实际,中国奥委会辽宁火炬手选拔范围面向全省体育界人士,包括各项目杰出运动员、教练员和为辽宁体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体育工作者(包括符合条件、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辽宁奥运火炬手的纯洁性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凡受到过各种形式的党纪和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以及在国内、国际比赛中,由于违反赛风赛纪、使用兴奋剂等受到过业务主管部门处罚的人员,不得推荐选拔为火炬手。
火炬手候选人应符合北京奥组委确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具有独立完成400米火炬传递的身体素质和能力。
五、火炬手产生原则和比例
火炬手原则上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做为火炬手的选拔人选。为保证奥运会备战工作,各地、各单位在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火炬手的选拔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火炬接力活动的运动员人选,按照文件规定,由中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另行研究决定。
中国奥委会辽宁火炬手共产生58名候选人(含抚顺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 、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已经 分配的每市1个名额)。其中,优秀运动员(包括退役)、教练员占40%;群众体育工作者占14%;老体育工作者占7%;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工作者占10%;机关公务员占12%;体育产业和后勤保障工作者占14%,机动3%,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此比例进行推荐。
六、中国奥委会辽宁火炬手标准
(一)热爱祖国、热爱奥林匹克运动。
(二)实践北京奥运会举办理念,为建设和谐辽宁做贡献。
(三)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或自身经历对于他人有教育和激励意义。
(四) 热心志愿服务,品德高尚,乐于奉献。
(五)为推动奥林匹克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或在奥运会历史上取得过优异成绩。
(六)推荐的运动员需获得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和各项目的领军人物;教练员需培养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和各项目的领军人物,体育工作者曾获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荣誉奖章、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国家、省体育局系统的先进工作者。
七、评审办法
本次火炬手推荐选拔须按照分配比例、选拔范围、选拔标准,紧紧围绕“和谐之旅”的主题进行推荐,各市、各单位要充分依靠行政组织体系,面向广大体育工作者,采用自上而下布置,自下而上组织推荐提名,履行评审程序,推荐人选经中国奥委会2008年奥运会辽宁火炬手选拔工作小组研究后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确定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