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184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免疫规划工作的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意义,把其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目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问责。
二、部门配合,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
各级卫生、发改、教育、财政、药监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调运和价格核定。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与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工作,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发改、教育、财政、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严格审计,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地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