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许昌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暂行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52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四厅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09〕25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破产终结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许昌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交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方式参保。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筹集:
1.关闭破产企业有资产变现能力的,企业在财产清算和士地出让金中解决。2.企业破产时退休人员已领取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个人应当按比例负担,缺口部分财政补足。
3.县(市、区)财政状况较好的,可采取由财政一次性补足或分年度拨付到位。
4.基金结余较大的县(市、区)采取与财政按比例分担的办法补足,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50%。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市直及五县一区所有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国有改制企业或集体企业破产终结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