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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沈政法发[2007]10号)要求,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沈阳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7日

沈阳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化实施,切实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行为标准。
  第三条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人性化执法。
  第四条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在先,行政处罚在后。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执行。
  前款规定中,下位法在实体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与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相适应,且上位法对实体违法行为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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